(2016)吉24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邵金柱与赵清华、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邵金柱与被告赵清华、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吉2404民初1105号”补正为“(2016)吉2404民初1105号”。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