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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邵金柱与赵清华、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原告邵金柱与被告赵清华、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04民初1105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吉2404民初1105号”补正为“(2016)吉2404民初1105号”。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