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嫩江县刘强自来水安装队与嫩江县临江乡丹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刘强自来水安装队,嫩江县临江乡丹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刘强自来水安装队,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临江乡丹凤村村民委员会,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刘强自来水安装队申请执行嫩江县临江乡丹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