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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萍与朱永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朱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7号申请人张萍,女,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朱同林,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同林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萍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同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