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郭培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郭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卧龙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涤,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岳龙,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庆,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培勇,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