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少江与被告阿尔山市大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森兴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江,阿尔山市大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森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23号原告:张少江,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告:阿尔山市大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德友,职务:经理。被告:阿尔山市森兴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德全,职务:经理。原告张少江诉被告阿尔山市大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森兴建筑有���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少江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阿尔山市大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尔山市森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少江负担。审判长 王广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