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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兴,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家兴,男,生于1953年10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升桥东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40455-4法定代表人王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家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2015)达达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