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653号原告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雒晓燕,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现代物流园发展大道南侧。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张掖市鑫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新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