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万州区方瑞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重庆市方瑞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州区方瑞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方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州区方瑞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84号。负责人:穆宣智,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业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方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8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58866411。法定代表人:张勇,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万州区方瑞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方瑞实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万州区方瑞阳光水岸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杨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