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晓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锦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明,鄂尔多斯市锦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35号申请人高晓明,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8109120031,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环东路电视塔东侧家属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乌仁都西街东工商局南800米处。本院在执行高晓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锦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