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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霍建华申请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华,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霍建华,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吉街8号。法定代表人薛同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霍建华与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霍建华18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