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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宝秀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辖1号起诉人:彭宝秀,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南雄市。2017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彭宝秀的起诉状。起诉人彭宝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宝秀与盘武保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盘海雄由盘武保抚养,婚生女儿盘海玲由彭宝秀抚养;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4、本案诉讼费由盘武保负担。事实和理由:彭宝秀与盘武保于2002年在翁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盘武保经常对彭宝秀实施家暴。且盘武保有赌博恶习,对家庭及小孩不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以上所请。本案立案审查中,起诉人彭宝秀陈述彭宝秀与盘武保从2006年就离开双方户口所在地,一起到韶关市始兴县城南镇罗所村居住生活至今。经本院到盘武××户籍住址广东省××江××镇××村村民委员会核实,梅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瑶族组村民盘武保,因搬迁后到外地居住,近几年来无此人音讯,无法联系此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盘武保至今已连续离开住所地几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宝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杰人民陪审员  苏春好人民陪审员  李伟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