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阿来阿且、阿的果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来阿且,阿的果哈,尔古克古,阿来伍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9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来阿且,曾用名:杨成华,男,1993年2月1日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捕前暂住石家庄市。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阿的果哈,曾用名:阿的名哈,男,1984年8月20日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捕前暂住石家庄市。2007年6月26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尔古克古,男,1991年6月1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捕前暂住石家庄市。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阿来伍叁,男,1993年3月4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捕前暂住石家庄市。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阿来阿且与阿的果哈、尔古克古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上山间别墅区,先后从常某家、张某1家、张某2家中窃取一台佳能5D2相机,经鉴定价值8561元;一个70-200型相机镜头,经鉴定价值6217元;一部三星S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000元;一块玉,鉴定终止;一个双肩背包,经鉴定价值3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4700元,被告人阿来伍叁在小区外接应,四人打车离开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阿来阿且与阿的果哈、尔古克古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上山间别墅区,从永利家中窃取一台佳能5D2相机,经鉴定价值8561元;一个70-200型相机镜头,经鉴定价值6217元;一部三星S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000元。从张某1家窃取一块玉坠,鉴定终止(因该玉被被告人丢弃),从张某2家窃取一个双肩背包,经鉴定价值300元。被盗现金共计4700元。阿来伍叁在小区外打车接应。后四人打车离开现场。综上,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四人共连续入户盗窃3次,涉案金额共计21178元(其中涉案物品共计16478元,现金共计4700元),被盗佳能相机、相机镜头、三星手机、索尼笔记本电脑、双肩背包已追缴返还。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张某1、常某、张某2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四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来阿且、尔古克古、阿的果哈、阿来伍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赃物已大部追缴,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的果哈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来伍叁在实施犯罪中负责接应,相对作用较小,系从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来阿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阿的果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尔古克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阿来伍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四被告人违法所得现金47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卞明惠人民陪审员 陈晓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