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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裴明亮、胡雅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明亮,胡雅薇,王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裴明亮,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雅薇,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祯荣,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雅薇、王祯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雅薇、王祯荣存款7921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