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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孙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孙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855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998号朝阳峰汇小区办公楼101室-106室。负责人:胡凡。被申请人:孙征,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生,住址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诉被申请人孙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征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征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