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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0002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佳灵与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佳灵,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鸿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00023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田佳灵,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村。法定代表人唐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花桥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余伟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鸿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田佳灵与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长阳北纬三十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鸿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60、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3号、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5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2017年4月13日该土地以658675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买受人为宜昌众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价款已全部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3号、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5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被执行人宜昌弗洛伊德商务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3号、宜市夷陵国用(2011)第50602000502660005号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宜昌众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宜昌众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