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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与被告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忻州市金运公路勘测设计院、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岢岚县水利局、岢岚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忻州市金运公路勘测设计院,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岢岚县水利局,岢岚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79号原告贾桂英,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李小燕,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李小红,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李小青,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李龙,男,1997年4月23日出生,现役军人。被告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程富生,男,该局局长。被告忻州市金运公路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杏林街*号。法定代表人麻向前,男,该院院长。被告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岢岚县镇西路。法定代表人乔小春,男,该段段长。被告岢岚县水利局,住所地:岢岚县友谊街。法定代表人赵兴平,男,该局局长。被告岢岚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岢岚县道门路。法定代表人周在田,男,该局局长。原告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与被告岢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忻州市金运公路勘测设计院、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岢岚县水利局、岢岚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立案。原告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以本案发生事故的桥梁不是被告忻州市金运公路设计院设计,不应将其列为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英、李小燕、李小红、李小青、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免于缴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赵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