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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执10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7)皖01执10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康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紫金路春申佳苑(宾阳小区)第3幢115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69117899C。法定代表人:顾先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法定代表人:邵家彬,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蚌埠仲裁委员会(2016)蚌仲裁字第12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开户号20000192272110300000114存款(储蓄)50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