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佘祥海,郭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双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三山村村北,山口村村东。法定代表人:陈传霞,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玉芬,经理。被执行人:佘祥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郭玉芬,女,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2014)莱城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