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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异42号案外人:张春光等62人,均系缤纷假日大厦高层业主。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赵忠熙,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邹宏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兆麟街60号。法定代表人:邹宏伟,经理。在本院执行黑龙江加州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与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房地产公司)、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春光等62人对本院执行缤纷假日大厦一楼公摊面积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春光等62人称,1、2005年10月21日哈尔滨仲裁委出具的《裁决书》已经确认其与亚细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2、全体业主缴纳的购房款中已经分摊并支付了公共用房及管理用房的对价,拥有对一楼建筑面积的所有权。3、公摊面积归购房者即业主所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停止对缤纷假日大厦一楼公用面积的查封和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09)哈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亚细亚房地产公司给付加州公司欠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款项如未按期给付,可用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3-3号高层部分1-4层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预登字第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加州公司在未受清偿部分内优先受偿。后加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黑高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哈执字第4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3-3号高层部分1-4层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预登字第56号)。本院认为,现张春光等62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本院查封房产享有实体权利的相关证据,故其不具有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春光等62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