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白俊与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住绵阳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36号7号楼4单元底层。法定代表人:曾友成,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白俊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白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兰大波审判员 田 苑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