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邹洪泉、庞金双、王宝成、庞学忠、于俊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邹洪泉,庞金双,王宝成,庞学忠,于俊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职工。被执行人:邹洪泉,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庞金双,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庞学忠,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于俊水,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邹洪泉、庞金双、王宝成、庞学忠、于俊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31013.07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