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与彭振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彭振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振社,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旺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振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振社暂无财产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湘0112民初3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