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苍雪红与被告赵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雪红,赵雪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3576号原告:苍雪红,女,1979年12月9日生,现住魏都新城。被告:赵雪源,男,1979年12月16日,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苍雪红与被告赵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雪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雪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于200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5月26日,被告以业务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每月还款5000元,分四月还清,每月10号准时还清。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离婚后自带小孩生活不易,现原告未及时还款,已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赵雪源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形式规范、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数额。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其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雪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苍雪红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雪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苍雪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降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