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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绍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润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鑫达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申请人所在地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窝工费无事实依据,属于恶意增大诉讼金额,规避级别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首先依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中冶润丰公司起诉标的额能否得到支持则由实体审理决定。本案诉讼标的额符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建平审判员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