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侯宝与李生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侯宝,李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陈侯宝,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生发,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陈侯宝与李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生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生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