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朱秀玲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玲,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663号申请人:朱秀玲,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星海乐器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本院在执行朱秀玲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岩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