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超与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郑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1557号原告:李超,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郑小光,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羁押于四川省崇州监狱。原告李超与被告郑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被告郑小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当庭放弃利息,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郑小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分别于2009年6月28日、2010年4月19日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6.8万元,共计10.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交原告执存,借条载明:“借条借李超现金40,000元,肆万元郑小光09.6.28”、“借条今借李超现金68,000元,大写陆万捌仟元借款人郑小光2010.4.19”。借款后,被告郑小光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郑小光答辩称:借款是事实,这两笔钱从2009年7、8月借的,利息是按每月8%至10%的利率按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的,付至2010年5月底,共付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借款的原因是:当时我在做拖水泥袋的生意,他拿这个钱给我相当于是跟我合伙做生意,他出的投资款。我每月给原告8%至10%的利润。因为不懂法,所以我就给他打的借条。借钱该还,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超借款本金10.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郑小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