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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成芝与何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芝,何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芝,女,195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何志平,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周成芝与何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成芝对何志平享有的债权已经执行完毕,周成芝已经领取了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甘洛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