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朱天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朱天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25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法定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朱天雨,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朱天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