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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祝风华与王振安、温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51号申请保全人:祝风华,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王振安,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温晶,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祝风华与被保全人王振安、温晶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祝风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王振安支付给被申请保全人温晶房屋租金。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吉2401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保全人祝风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2017年5月23日申请保全人祝风华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0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祝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保全人祝风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351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祝风华与被保全人王振安、温晶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3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申请保全人祝风华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天池路1802号白兰小区9号楼1004、延房权证字第5724**号、面积为135.1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