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白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某某将其工资账户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孙某同意用冻结樊某某工资账户来偿还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