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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广、王文良、王金晓与被执行人王桂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良,王金晓,王金广,王桂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良,男,1950年5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王金晓,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申请执行人:王金广,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桂亭,男,194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广、王文良、王金晓与被执行人王桂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