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顾铁与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铁,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铁,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铁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8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顾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银凤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