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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史某与辛某、景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辛某,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财保30号申请人:史某,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辛某,住甘肃泾川县。被申请人:景某,住甘肃泾川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辛某在泾川县国开村镇银行的存款483001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景某名下的×××牌奥迪A6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辛某在泾川县国开村镇银行的存款483001元,查封被申请人景某名下的×××牌奥迪A6小轿车,查封期间不得交易、过户、抵押。期限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案件申请费2935元,由申请人史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焦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