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陈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491号原告:李功,男,1967年6月6日,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九灶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庆云,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嘉辉,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与被告陈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