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段广兵与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兵,刘俊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377号原告段广兵,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俊杰,男,成年人,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兵诉被告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段广兵承担。审判员 张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博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