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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段广兵与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广兵,刘俊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377号原告段广兵,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俊杰,男,成年人,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广兵诉被告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广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广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广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段广兵承担。审判员  张文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博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