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广东臻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臻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催2号申请人:广东臻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7之二号自编6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982869。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娜娜,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屏,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4826D。负责人:陈震山,该银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莉瑛,女,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申请人广东臻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00005122196900)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臻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