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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席玉见、孙秀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玉见,孙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财保16号申请人:席玉见,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孙秀河,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席玉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秀河所有的豫A×××××丰田牌小型轿车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董可心自愿以其银行存款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董可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账号:62×××78)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扣押被申请人孙秀河所有的豫A×××××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濮阳市顺风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席玉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