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王津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津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津滨,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津滨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15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