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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王津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津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王津滨,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津滨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15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张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