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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27号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35号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92363424。法定代表人:冉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忠,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廖良明,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