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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嘉荣、吴铭华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荣,吴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嘉荣,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吴铭华,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饮酒后,驾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某韭菜种植地,无故生非,持砖头将被害人周某1拴在棚屋门口的价值人民币420元的土狗砸死,后被制止离开现场。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离开现场后,心生不忿,又持铁铲再次驾车去到上述韭菜地,在听到被害人谭某家中有狗叫声后,使用暴力强行进入被害人谭某的住处,毁坏棚屋,殴打被害人谭某的狗,并随意殴打前来制止的被害人谭某、欧某1、欧某2,造成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欧某1、欧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吴铭华赔偿被害人谭某、欧某1、欧某2人民币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明,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吴铭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谭某一方对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谭某、欧某1、欧某2、周某1的陈述,证人欧某3、周某2、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嘉荣、吴铭华某犯有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铭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嘉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嘉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二、被告人吴铭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丘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