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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泗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鸿,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鸿支付购煤款146119.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82.5元、执行费20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情况:1、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因被执行人陈鸿未在其居住地,其同住父亲陈武松代为签收并同意转交给被执行人陈鸿。陈鸿未按执行通知书告知的义务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陈鸿居住地上坪寨乡八寨村村委会查询了相关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鸿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陈鸿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陈鸿出境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告知申请人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泗新,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鸿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贵州贵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泗新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予以认可,并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忠彩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