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井广翠与刘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广翠,刘章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431号原告:井广翠,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井广翠丈夫。被告:刘章高,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梅,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刘章高妻子。原告井广翠诉被告刘章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广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