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谢宝元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宝元,谢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9号被执行人谢宝元,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21105053X,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养殖连。本院在执行谢宝元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00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