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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简银与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银,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简银,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高艳红,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银与被执行人高艳红、赵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简银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艳红名下的位于灵武市西湖不夜城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X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简银所有的宁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户籍,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