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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家远与周德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远,周德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137号原告:李家远,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周德仕,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远与被告周德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德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远撤回对被告周德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家远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玉附件: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