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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曲德章、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德章,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德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朋,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挺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勇,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德章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曲德章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曲德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德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曲德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