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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586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201单元N区144室。法定代表人:谢玉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诉被告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芙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奥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六鑫情侣坠生肖千足金水晶镶金吊坠”商品;2.判令被告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对被告奥芙公司帮助侵权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创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创公司制作并发行,是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创公司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给原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调查,原创公司发现被告奥芙公司在天猫平台的“六鑫珠宝旗舰店”销售的“六鑫情侣坠生肖千足金水晶镶金吊坠”商品,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已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在本案中,天猫公司作为域名为tmall.com的网站经营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二、天猫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在事后已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天猫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原创公司、被告天猫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其进行了质证。被告奥芙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原创公司、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原创公司、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8月29日,原创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受让取得)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申请对作者为罗应康的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郎》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以下简称涉案美术作品)进行登记,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上述作品予以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9-2008-F-1173号。《喜羊羊与灰太狼》于2008年1月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于2009年10月获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于2008年6月在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获国产动画片银奖。2014年11月28日,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陈杨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点击打开360安全浏览器,登录www.tmall.com,在网页搜索栏输入“六鑫情侣坠送小孩礼品儿童女友礼物”进行搜索,显示一个搜索结果,点击进入,页面显示店铺名称“六鑫珠宝旗舰店”,商品名称“六鑫情侣坠生肖千足金水晶镶金吊坠男送小孩礼品儿童女友礼物”,促销价69元,月销量0件,累计评价2个,颜色分类17个。点击“描述服务物流”下工商执照,显示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利用相应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颜色分类“PT014喜洋洋”进行购买,在“补充说明:重要提醒”中输入“开发票一起寄来,抬头写陈杨”,实付款69元,形成订单编号876468177231426。2015年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5)深证字第121667号公证书。2014年12月4日,陈杨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509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申通快递单号868540849057),并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打开包裹,对包裹外观、包裹内的物品及发票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员将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陈杨保存。2015年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5)深证字第121668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2015)深证字第121668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含发票一张、六鑫珠宝产品合格证一份、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868540849057)一张、吊坠一个,吊坠包装盒上印有“六鑫珠宝”字样。庭审中,利用法庭电脑登陆天猫网,查看到订单号876468177231426相应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运单号为“868540849057”。另认定,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经营。天猫店铺“六鑫珠宝旗舰店”由奥芙公司注册经营。庭审中,原创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另查明,原告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并无查询到涉案“六鑫珠宝”的商标信息。再认定,原创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本院认为:原创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奥芙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六鑫珠宝旗舰店”销售、展示的吊坠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中“喜羊羊”在整体形象、发型、装饰及五官组合上一致,在表情上存在细微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创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奥芙公司销售、展示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奥芙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创公司主张奥芙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创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故关于要求奥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诉请已无实际必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创公司的实际损失与奥芙公司的侵权所得均难以计算,原创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被控侵权链接中共有17个颜色分类,本案涉案商品为其中一个,售价69元,月销量0件;2、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较高;3、原创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购买费并委托律师出庭。原创公司在庭审中已放弃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请,故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38元,由被告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厦门奥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