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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星澔与刁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星澔,刁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星澔,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忠洋,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朱星澔因与被上诉人刁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星澔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借款发生时接收货币一方即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