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2444号原告:傅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某某,系该村村主任。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傅某某诉称:原告傅某某从2006年到2010年四年间在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支部书记职务,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8082.32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款共计58082.3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但我村经济困难,同意分期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工资款58082.32元,于每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工资款5000元,至欠款给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313.50元,由被告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负担313.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裴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